跳到主文
部落格全站分類:不設分類
台中市林先生問:其父親於101年12月間死亡,生前以父親為要保人,母親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,是否需合併申報遺產稅?
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:<...
好學習 友愛 分享 財富自由
林小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