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文
部落格全站分類:不設分類
田先生問:我和太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,如果以自己為負責人,設立低資本額投資公司,將名下股票於除權息基準日前透過集中市場賣出,再由投資公司於集中市場買入,這樣股利所得可達到節...
好學習 友愛 分享 財富自由
林小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留言列表